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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吕春有��彭晓秋、李忠义、王静、何长青、温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吕春有,彭晓秋,李忠义,王静,何长青,温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城北街负责人:徐明坤,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吕春有,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被执行人彭晓秋,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被执行人王静,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被执行人何长青,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被执行人温秀玲,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吕春有、彭晓秋、李忠义、王静、何长青、温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春有、彭晓秋、李忠义、王静、何长青、温秀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实际执结1300元,尚余50078.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春有、彭晓秋、李忠义、王静、何长青、温秀玲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春有、彭晓秋、李忠义、王静、何长青、温秀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春有、彭晓秋、李忠义、王静、何长青、温秀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英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