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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玮与被执行人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玮,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玮被执行人:李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玮与被执行人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执行人王玮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