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32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国,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华,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99.99(本金*1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809.85(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万元;(注:领用合约中约定了甲方起诉乙方追偿欠款乙方须另行交纳1万元违约金的,列此项诉讼请求,领用合约中无此约定的不列此项诉讼请求),合计70209.84元;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5586881226501,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①2016年11月14日,在卖方会员王鑫处消费8872.64元;②2016年11月14日,在卖方会员谢晓涛处消费9737.7元;③2016年11月14日,在卖方会员张钰处消费21516.4元;④2016年11月14日,在卖方会员李建处消费13873.26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刘凯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被告)按照垫付宝网站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原告)获得一定授信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每期垫付宝账单日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甲方扣留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还约定,乙方未按时还款的,需按照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及每日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截止2016年12月13日,原告代替被告支付54000元。为此原告提交《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承诺函2张,刘凯身份证复印件1张、照片2张、行驶证复印件1份、电子交易信息1张、欠款明细表4张。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原告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了被告领用垫付宝卡号内的消费金额,故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双方约定了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自2016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为64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00元、违约金6480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其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日,被告仍应按年利率24%给付违约金),共计604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艳 萍人民陪审员 贺 妍 妍人民陪审员 孙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晨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