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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易县独乐乡人民政府与卢学兵、张新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独乐乡人民政府,卢学兵,张新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19号原告:易县独乐乡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独乐乡。法定代表人:刘宝海,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学兵,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张新革,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独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卢学兵、张新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独乐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独乐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易县独乐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