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6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伊春市上甘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账户内有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0元,系其个人财产,用于缴纳罚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