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丽婉、柯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丽婉,柯传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70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和冠商务豪庭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8587064X。法定代表人:邱我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梓灿,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公司员工。被告:蔡丽婉,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柯传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婉、柯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