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阳兰香诉唐国防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兰香,唐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阳兰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法定代理人:阳国凤,系原告阳兰香母亲,女。被执行人:唐国防,男。本院在执行阳兰香与唐国防扶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国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员 徐资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