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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王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王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837729-7。法定代表人:陈玮。被执行人:王淦,男,汉族,1963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城达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淦所有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锦江路198号凤凰城凤鸣苑19栋1单元401室(第四层)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775682元。现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王淦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淦所有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锦江路198号凤凰城凤鸣苑19栋1单元401室(第四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宜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