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金保、闫莲叶等与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保,闫莲叶,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796号原告:常金保,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闫莲叶,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玲,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二原告之女。被告: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天东家园80号608室。法定代表人:曲明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靖,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原告常金保、闫莲叶与���告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金保、闫莲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金保、闫莲叶负担。审 判 员 刘 建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 晓 文书 记 员 许竞文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