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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汤某、汤雅莉等与方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汤雅莉,汤若然,汤英凤,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900号原告:汤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汤雅莉,女,200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理人:汤某,系原告父亲。原告:汤若然,女,201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理人:汤某,系原告父亲。原告:汤英凤,女,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芳,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勇,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46号皖江电子商务中心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8561208T。法定代表人:边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汤雅莉、汤若然、汤英凤诉被告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汤雅莉、汤若然、汤英凤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方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汤雅莉、汤若然、汤英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方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童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