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腾冲县金金矿业有限公司与杨根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金金矿业有限公司,杨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15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金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永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根进,男,汉族,1977年7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腾冲县金金矿业有限公司与杨根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元,已受偿人民币35000元,未受偿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杨根进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腾冲县金金矿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维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