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骆岳松、骆旭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骆岳松,骆旭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06号申请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孙承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骆岳松,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申请人:骆旭翔,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骆岳松、骆旭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537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某以南某某广场*幢*-**、**、**、**、**、**、**、**、**、**、**号,共11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骆岳松、骆旭翔价值537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宣城市宣州区某某某以南某某广场*幢*-**、**、**、**、**、**、**、**、**、**、**号,共11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