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56号原告刘某1,女,住太康县。被告刘某2,男,住太康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英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