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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56号原告刘某1,女,住太康县。被告刘某2,男,住太康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英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