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6日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杨冰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已判决)到莒县城区、临沂市郯城县、日照市东港区等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摩托车、山地车,共盗窃作案19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459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建新家园南侧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田某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2元。2-3、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金檀花园,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孙某心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盗窃卢某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孙某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8元,被盗卢某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88元。4、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东城新区白马河路,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陆某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5、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东港区北苗家村安置楼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王某所有的建设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16元。6、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东港区东五里村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高某所有的豪爵两轮钻豹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86元。7、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东港区北苗家村安置楼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任某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13元。8、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万邦城建筑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刘某1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29元。9、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莒县沭韵家园小区建筑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张记松所有的本田两轮摩托车1辆,在盗窃过程中,被张记松的同事高玉东碰见,被告人吕某将摩托车扔下,与卞广龙逃跑。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10-11、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莒县造纸厂停车场,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李某1所有的黑色捷马牌山地自行车1辆,盗窃王伟华所有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捷马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9元,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17元。12-13、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东港区西五里村建筑工地停车场,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李某2所有的本田两轮摩托车1辆,盗窃刘某2所有的本田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李某2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50元,被盗刘某2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5元。14、2015年2月1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东港区北苗家村安置楼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申某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15、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南屯岭生活区,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路某所有的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96元。16、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东港区北苗家村安置楼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房某所有的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5元。17、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日照市东港区北苗家村安置楼工地,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李某3所有的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83元。18-19、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到莱芜市钢城区温岭精锻公司门口停车场,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液压绞剪等工具盗窃宋某所有的铃木两轮摩托车1辆,盗窃刘某3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被盗豪爵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13元。该两辆被盗摩托车均已退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5月11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吕某的同案犯卞广龙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到莒县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亲属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退缴赃款65588元。还查明,被告人吕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6日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物证照片、车辆轨迹表、(2011)莱州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2015)莒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同案犯卞广龙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田某、孙某心、卢某、陆某、王某、高某、任某、刘某1、李某2、刘某2、申某、路某、房某、李某3、刘某3、宋某、张记松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伙同卞广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吕某实施的盗窃犯罪中,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系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并已将赃款缴至本院,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系自首,认罪悔罪,第9起犯罪系未遂,第18起、19起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应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某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晓磊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人民陪审员 来永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倪守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