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7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军,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洮县,无业。2016年8月14日被抓获,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宾,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军及其辩护人王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徐军虚构高级军官的身份,结识被害人崔某,并逐渐取得崔某信任。2012年,徐军又虚构高级军官的身份,参加高档车友会,分别结识被害人李某、何某,逐渐取得李某、何某的信任,并与李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徐军先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并伪造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陆续骗取李某、何某、崔某的借款,又以拆东补西的方式在各被害人之间归还部分借款后继续骗取借款。2016年8月14日,李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徐军抓获,截止次日立案之时,徐军实际诈骗所得数额为327万元。破案后,徐军用于投资股票的30万元已追回到案,其余赃款赃物已变卖、还债或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5月,徐军向李某谎称其所在部队有高额车补,并向李某承诺用车补还款,骗取李某支付28万元首付款为其购买奔驰牌C260L轿车一辆,之后徐军将该车变卖。2、2014年9月3日,徐军向崔某谎称想换车需要支付车款首付,向崔某借款20万元,后不予归还。3、2015年4月3日,徐军向崔某谎称投资北京一部队营房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崔某借款55万元,后不予归还。4、2015年7月29日,徐军向李某谎称开办保安公司需要资金,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作为抵押,从李某处骗取借款100万元。之后归还了其中的80万元,其余未归还。5、2015年10月29日,徐军谎称其保安公司因扩大规模需要资金,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李某骗取借款120万元,之后归还了其中的50万元,其余未归还。6、2015年4月、7月,徐军谎称需要资金周转,伪造机动车产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先后二次从何某处借得巨款,后以从李某处骗得的款项来偿本息。同年11月4日,徐军将之前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继续抵押给何某,骗取何某借款74万元。7、2016年1月20日,徐军谎称其所在部队有提干机会,以借钱活动为由,向李某骗取借款60万元,后又伪造晋升军衔命令骗取李某信任,借款不予归还。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并无其他辩护意见。被告人徐军的辩护人辩称徐军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徐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人徐军以虚构的高级军官的身份结识了被害人崔某,逐渐取得了崔某的信任。2010年开始被告人徐军以虚构的高级军官的身份,通过参加车友会,分别结识了被害人李某、何某,逐渐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并与李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徐军在与崔某、李某、何某认识的过程中,先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并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作抵押,陆续骗取崔某、李某、何某的财物,又以拆东补西的方式在各被害人之间归还部分款项后继续骗取财物。2016年8月14日,李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军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军诈骗数额3270000元,其中被害人李某1780000元,被害人崔某750000元,被害人何某74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300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其余赃款已挥霍、赃物已销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5月,徐军向李某谎称其所在部队有高额车补,并向李某承诺用车补还款,骗取李某280000元首付款为其购买奔驰牌轿车一辆。(2)2014年9月,徐军向崔某谎称想换车,骗取崔某200000元首付款。(3)2015年4月,徐军向崔某谎称投资北京一部队营房建设工程需要资金,骗取崔某550000元。(4)2015年7月,徐军向李某谎称开办保安公司需要资金,伪造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骗取李某1000000元,后归还了其中的800000元。(5)2015年10月,徐军谎称其保安公司因扩大规模需要资金,伪造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骗取李某1200000元,后归还了其中的500000元。(6)2015年4月、7月,徐军谎称需要资金周转,伪造机动车产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先后两次从何某处借款,并以从李某处骗取的款项来偿还本息。同年11月,徐军用之前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继续作为抵押,骗取何某740000元。(7)2016年1月,徐军谎称其所在部队有提干机会,以借钱活动为由,骗取李某600000元,后又伪造晋升军衔命令骗取李某的信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上校军衔命令、机动车产权证、军装;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车辆质押材料、情况说明、借条、欠条、房屋赠与协议、介绍信、治安二手车交易信息系统截图、工作追记等书证;被害人李某、崔某、何某的陈述;证人桂某、肖某、柴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军的辩护人辩称徐军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徐军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他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4日起执行至2029年2月13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30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李燕163290元、发还被害人崔涛68820元、发还被害人何斌67890元;涉案未追回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李燕、崔涛、何斌。三、作案工具:伪造的军官证、军人保障卡、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机动车产权证、上校军衔命令和军装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相丽华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