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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利特天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安图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利特天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安图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47号原告:葫芦岛利特天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114号AU。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凯,北京市浩天信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北京市浩天信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安图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210A。被告:刘爽,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原告葫芦岛利特天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图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经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福成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仁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