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湖口县煜城钢管租赁服务部、杨水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口县煜城钢管租赁服务部,杨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湖口县煜城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口县流泗汽车站内。负责人彭建涛,该服务部个人经营业主。被执行人杨水林,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湖口县煜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杨水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37847.06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37847.0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水林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湖口县煜城钢管租赁服务部,因被执行人杨水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口县煜城钢管租赁服务部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超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