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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启良与秦四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良,秦四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836号原告朱启良,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四海,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启良诉被告秦四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启良于2017年7月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秦四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四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良撤回对被告秦四海的起诉。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