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金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金裕,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志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薇,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金裕,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一审被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瑞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金裕、一审被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迈特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零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零七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取得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委托深圳市杰沃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沃丰公司)对商铺统一商业管理及对部分商铺进行装修、改造的是商铺业主,不是零七公司。二审法院认定“零七公司应就该委托对杰沃丰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完全是错误的。因装修和改造产生的后果应由杰沃丰公司或签约业主自行承担,与零七公司无关。新证据同时证明:一审法院认定“零七公司擅自将物业管理职责委托给杰沃丰公司,并在业主未同意物业和商业管理捆绑的情况下停止供水电,郑金裕据此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赔偿损失”是错误的。(二)二审法院认定“杰沃丰公司对商铺装修和改造没有申请消防验收,零七公司对此没有进行监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商铺装修或改造后申请消防验收主体依法应当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不是零七公司。对上述行为的监管既不是零七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三)二审法院关于“改造商铺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不能营业、导致涉案商铺空置”的认定不仅缺乏证据证明,而且与现有客观事实相矛盾。涉案商铺空置率高事实上是电商冲击、原承租商户经营山寨产品退出市场等因素造成的。零七公司已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郑金裕的商铺空置损失。零七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租赁合同》、《商铺委托管理合同》、《装修费确认函》、《委托书》、《统计电费记录》等。零七公司现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判决:1、裁定再审本案;2、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3、依法改判,驳回郑金裕全部诉讼请求;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郑金裕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零七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零七公司向郑金裕赔偿商铺空置损失依据是否充分。依据零七公司的现代之窗大厦管理处2014年9月12日、杰沃丰公司2014年9月13日向现代之窗裙楼各业主张贴通告的内容,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关于华强北现代之窗裙楼业主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情况说明》和2014年9月26日的会议纪要,证实杰沃丰公司受零七公司委托对现代之窗商业裙楼1-5层进行统一管理,零七公司将物业管理职责委托给杰沃丰公司行使,零七公司与杰沃丰公司存在委托管理与被委托管理关系。零七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涉系列案部分业主与深圳市杰沃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杰沃丰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变更为深圳市杰沃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商铺委托管理合同》等,这些合同的签订时间均迟于上述两份通告的发出时间,不排除大部分业主应零七公司与杰沃丰公司的通告要求后,才陆续与杰沃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零七公司现称委托杰沃丰公司对商铺统一商业管理是业主事实依据不足。从上述2014年9月12日通告内容看,零七公司委托杰沃丰公司对现代之窗裙楼进行统一管理,显然不仅仅指代为收费,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零七公司与郑金裕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现代之窗裙楼的物业公司,应依约履行对涉案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监管义务,以保障涉案商铺符合正常经营条件,零七公司认为不应承担法定和合同义务缺乏依据。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自赛博迈特公司撤场后,零七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职责委托给杰沃丰公司行使,且在业主不同意物业和商业管理捆绑的情况下停止供水电,造成郑金裕的涉案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使用。二审判决结合本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参照涉案商铺所处地段同期同类指导租金价格和商铺类型,判决零七公司向郑金裕赔偿商铺空置损失并无不当。零七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和理由。综上,零七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万季明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健军书 记 员 彭筠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