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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毛元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元志,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毛元志,男,汉族,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华河镇毛畈村*组。身份证号:4211221991********。被执行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毛元志与被执行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03执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元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毛元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03执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季松波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