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虎成与张先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成,张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06-1号申请执行人王虎成,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田坝镇。被执行人张先辉,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瀛湖街道。申请执行人王虎成与被执行人张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先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虎成22万元的本金及22万元于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39600元,但被执行人张先辉逾期未履行本院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虎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先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市九堡支行有存款,账号为:120200470121257####,可用余额14913.51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先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市九堡支行的账号为120200470121257####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圣林人民陪审员 徐少林人民陪审员 代富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牛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