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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锡昆、刘勋兰等与任萍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锡昆,刘勋兰,任萍,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192号原告:程锡昆,男,194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刘勋兰,女,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刚(原告儿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任萍,女,住青岛市。被告: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锡昆、原告刘勋兰与被告任萍、被告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锡昆、原告刘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左 杰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曲芸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