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鸿斌、林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鸿斌,林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鸿斌,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瑞凤,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竞舟、沈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鸿斌因与被上诉人林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林瑞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竞舟、沈洁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胡鸿斌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鸿斌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鸿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胡鸿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秋华审 判 员 郑乐影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 婧书 记 员 黄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