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与微山县芭缇雅娱乐有限公司、颜廷丽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微山县芭缇雅娱乐有限公司,颜廷丽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775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东风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BXJTLOG。法定代表人:赵东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运志,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微山县芭缇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商业街与金源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C5GGU1C。法定代表人:颜廷丽。被告:颜廷丽,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微山县芭缇雅娱乐有限公司、颜廷丽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微山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德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