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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审理柳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210号原告柳某某,女,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新文,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本案在审理柳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