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素兰、徐伟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兰,徐伟国,童富顺,童长鑫,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兰,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徐伟国,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童富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童长鑫,男,1962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9628-1。法定代表人童长鑫。本院在执行李素兰、徐伟国与童富顺、童长鑫、开化河星鞋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187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