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连卡英、高胜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连卡英,高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1号。负责人:冯延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连卡英,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高胜洋,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连卡英、高胜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卡英、高胜洋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谊-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