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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燕妮与张总枝、张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213号原告张燕妮,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总枝,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加龙,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郭晋强、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玲,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燕妮与被告张总枝、张加龙、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燕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加龙、王丽玲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妮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加龙、王丽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燕妮撤回对被告张加龙、王丽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小兰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人民陪审员  戴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