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丘市五环紧固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丘市五环紧固有限公司,李书辰,李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906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汉族,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被执行人任丘市五环紧固有限公司,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京开北道梅园里北街31号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被执行人李书辰,男,汉族,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李春来,男,汉族,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任丘市五环紧固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任民初字第026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1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任民初字第0261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刘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