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4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出生年月民族汉族性别男职业无业公民身份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327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1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北向南行至海尔桥上,因措施不当,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桥护栏接触,致李某倒地受伤。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依法提取器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系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交付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韩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同雨书 记 员 臧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