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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新昌与龙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昌,龙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84号原告:邓新昌,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龙泽东,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昌与被告龙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新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新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5.57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8850.5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海贝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