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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赵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09号申请人王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赵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郝某,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某驾驶的郝某所有的肇事车辆东风日产牌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某驾驶的郝��所有的肇事车辆东风日产牌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申请人王某提供的担保车辆豫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