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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发祥与李义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祥,李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发祥,男,汉族,1962年出生,现住茄子河区铁山乡靠山村。被执行人:李义春,男,汉族,1978年出生,现住茄子河区铁山乡四新村。本院在执行王发祥与李义春保证合同纠纷(2016)黑0904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04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发祥与李义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