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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丁佩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丁佩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44号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世纪家园商务楼672号A座401室。负责人:李岱容。委托代理人:徐金耿、李美萍(实习),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佩华,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