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丁佩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丁佩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44号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世纪家园商务楼672号A座401室。负责人:李岱容。委托代理人:徐金耿、李美萍(实习),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佩华,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