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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35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田正涛、胡红伟、董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强,田正涛,胡红伟,董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5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田正涛,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胡红伟,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董秀利,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与被执行人田正涛、胡红伟、董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红伟所有的预告证明号为YG01327X号房产一宗,现因被执行人胡红伟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红伟所有的预告证明号为YG01327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