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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王明忠与陈宗光、胡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忠,陈宗光,胡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忠,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陈宗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胡素平,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执行人王明忠与被执行人陈宗光、胡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宗光、胡素平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继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