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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红、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红,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应红,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大厦北塔2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190179X。法定代表人谭跃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N290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03131X。法定代表人刘达源,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72296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