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李文智、李成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李文智,李成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7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张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成刚,总经理。被告:李文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金平区。被告:李成红,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娟,总经理。被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智,总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李文智、李成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