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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州嘉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嘉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042号原告:徐州嘉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湖滨路口丽景美厦7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0518458985。法定代表人:宋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宗亮,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国土局办公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78170856。法定代表人:左立兵。原告徐州嘉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州嘉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抵付协议有效;2、确认车牌号皖L×××××号轿车为原告所有;3、被告交付车牌号皖L×××××号轿车一辆;4、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将水木清华三期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发包原告。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由于被告资金困难无法按进度支付工程款。2015年12月7日,经协商,被告将其所有的皖L×××××号轿车作价20万元抵付原告作为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故诉讼来院请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嘉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鉴于本案已经立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嘉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