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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程有君与任杰、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有君,任杰,李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800号原告程有君,1967年10月12日生,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任杰,男,57岁,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李洪霞,女,47岁,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有君诉被告任杰、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有君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程有君负担。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延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