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程有君与任杰、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有君,任杰,李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800号原告程有君,1967年10月12日生,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任杰,男,57岁,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李洪霞,女,47岁,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有君诉被告任杰、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有君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程有君负担。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延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