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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玉山,孙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38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玉山,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孙玉平,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农商行)与马玉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冠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元。本院暂时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坦审判员  张庆民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五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