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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栓与延庆区旧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栓,延庆区旧县镇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92号原告:张金栓,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延庆区旧县镇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西。原告张金栓与被告延庆区旧县镇社区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金栓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栓撤诉。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康纬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