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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锵、孙建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锵,孙建强,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国锵,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胡蓓佶、孙溢翊,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强,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科同村徐家组。组织机构代码:56819799-3。法定代表人:孙建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锵与被执行人孙建强、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系租赁,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其所有的全部财产,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建强、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