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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894号原告傅某某,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计洪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