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波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波,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167-1号原告何波,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波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波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何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伏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