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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波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波,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167-1号原告何波,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波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波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何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伏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