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邵宝宏与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宏,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351号原告:邵宝宏,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号楼。被告: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号3284室。原告邵宝宏与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传票,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2点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媛审 判 员 卢晓芳代理审判员 肖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