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进金、高兴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进金,高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于进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兴元,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进金与被执行人高兴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48036元。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胶州市里岔镇高福庄村胶集用2014第81207362号房产一处。虽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农村住宅但在未查明名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产的情况下,属于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