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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超与杨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杨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047号原告:陈超,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杨双双,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陈超与被告杨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应诉材料不能送达,经实地查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