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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庆森、周广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森,周广燕,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庆森,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周广燕,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王庄行政村周庄0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203102692。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866号,组织机构代码72079361-9。法定代表人高启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森与被执行人周广燕、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91执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鲁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