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秦薇薇与邓在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薇薇,邓在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492号之一原告秦薇薇,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邓在浪,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薇薇与被告邓在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薇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薇薇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秦薇薇负担。审 判 长 郭 海人民陪审员 李方新人民陪审员 申先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石梅 更多数据: